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589号
徐必胜: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骏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盘城街道办事处、徐必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依法确认1997年6月13日被告徐必胜与原告李成骏的房屋转让协议不成立且无效。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837686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