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6470号
王天明、南京昊之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陶晶:
本院受理原告韦凤群与被告王天明、南京昊之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天明、南京昊之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韦凤群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韦凤群对被告王天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57号云谷山庄4幢四单元210室房屋就上述债务在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陶晶对被告王天明、南京昊之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韦凤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126元,由被告王天明、南京昊之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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