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935号
徐洪梅:
本院对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477元、返还转让费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147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米庆光
联系电话:025-8376857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