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石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4519

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石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南京石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石林产业园房屋租赁协议》于2019年4月25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南京石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253306元;三、被告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石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892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5日起按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438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南京石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4月28日起按1812.8元/日标准计算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五、被告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南京石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609元;六、被告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南京石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七、被告李军在被告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南京石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304408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军在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768605/8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