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442号
王波、萧扬:
本院对原告何春林与被告王波、萧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何春林与被告王波、萧扬于2017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协议;被告王波、萧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何春林租金8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8000元;三、驳回原告何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元,由被告王波、萧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王芹
联系电话:025-83768730、8376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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