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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徐忠海诉被告刘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7546

刘海

本院原告徐忠海诉被告刘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徐忠海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刘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忠海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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