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刘海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12-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6934号

刘海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