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527号
孙进友: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永宁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丽、张勇、佴宗革、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8月9日按月利率按照1%计算,2018年8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按照1.3%计算);2、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费14600元;3、被告孙进友、张勇、佴宗革对被告张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进友、张勇、佴宗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丽追偿;4、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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