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徐龙喜、孙进友、杜正云、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69号

徐龙喜、孙进友、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徐龙喜、孙进友、杜正云、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徐龙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121日至2018年927月利率按照1%计算,2018年9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1.3%计算);2、被告徐龙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费15300元;3、被告孙进友、陈伟杜正云对被告徐龙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进友、陈伟杜正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龙喜追偿;4、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二十四

 

 

 

承办法官: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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