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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小平诉被告王秀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7803号

王秀明:

本院对原告王小平诉被告王秀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秀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小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8376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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