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803号
王秀明:
本院对原告王小平诉被告王秀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秀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小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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