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孙中兵、孙进友、佴宗革、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58号

孙进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孙中兵、孙进友、佴宗革、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孙中兵、佴宗革、陈伟就(2019)苏011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