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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金少文诉缪晓宏、张晓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2-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3668

缪晓宏、张晓潭

本院受理原告金少文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缪晓宏、张晓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金少文借款本金690000元、利息138000元、违约金(以82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但两被告最终支付总额,不能超过以最终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驳回原告金少文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3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