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639号
时鑫:
原告李霞与被告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时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霞货款人民币43000元。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被告时鑫负担(原告已经预交438元,被告时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霞438元并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4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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