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6056号
南京同思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丽德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同思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南京同思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丽德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租金54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南京同思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