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375号
李春辉:
本院对原告金仁才与被告李春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苏0111民初9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仁才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8550.04元;二、驳回原告金仁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00元、鉴定费870元,由被告李春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52958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