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021号
孙进友:
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权诉被告孙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孙进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长权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孙进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