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620号
阚颀:
本院对原告董宏标与被告惠施燕、阚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宏标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2019)苏011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阚颀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当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刘英
联系电话:025-83529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