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426号
石亚军:
本院对原告卢荣友与被告石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石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卢荣友租金18000元、违约金4320元、物业费7207.24元、公共能耗费1657.1元,合计31184.34元,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押金1500元,被告石亚军还应给付原告卢荣友29684.34元;二、驳回原告卢荣友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程燕负担562元、被告石亚军负担634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王芹
联系电话:025-8352958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