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大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广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广云、张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575

南京广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广云、张苗苗

本院原告南京大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广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广云、张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南京大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广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安装合同》;被告南京广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大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王广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大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人民币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