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158号
徐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大好诉被告徐辉欠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大好装修工程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徐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