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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3019

朱向平

    本院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3019民事判决书1、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本金,2017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2、驳回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一月二十六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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