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695号
彭松强:
本院受理原告古明富与被告彭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彭松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古明富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古明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