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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古明富诉被告彭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2695

彭松强

本院受理原告古明富与被告彭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彭松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古明富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古明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2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