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060号
张平、王会: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平、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57734.46元及分期付款利息49313.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代理费3万元及受理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