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520号
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9476.67元、罚息1549.61元,合计2901026.28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以本金289947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刘建对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3、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双高路73号的不动产(证书号:古变字第00020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高国用2005字第335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在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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