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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杜海峰诉唐保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5513号

唐保生

       本院受理原告杜海峰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唐保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杜海峰支付劳务费339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6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被告唐保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