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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佰星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奇顺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8253号

江苏奇顺塑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佰星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94000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7月25日起算,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暂算至2019年9月30日为2519.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