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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童运进诉被告夏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747

夏谦

    本院原告童运进诉被告夏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夏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童运进借款本金28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8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童运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80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7650元,由被告夏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十五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