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482号
南京市浦口区爱舞特玩文化创意工作室:
本院受理原告吴杨洋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原告吴杨洋和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爱舞特玩文化创意工作室(一、经营者周焱)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解除;二、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爱舞特玩文化创意工作室(经营者周焱)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吴杨洋培训费302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