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花玉连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789

花玉连

本院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告花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花玉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27361.79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2013年11月27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但总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元(已减半),由被告花玉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一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