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8876号
吕殿成:
本院受理毛积伟、吴翠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吴翠、毛积伟与吕殿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吕殿成立即退还定金及购房款80万元;2、吕殿成支付毛积伟、吴翠违约金17.4万元;3、毛积伟、吴翠对吕殿成名下的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滨江馨园6幢1407室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受偿范围包括上述两项;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