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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艾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杰博宏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275号

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杰博宏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艾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杰博宏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杰博宏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艾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费48.4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8.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杰博宏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腾空案涉租赁厂房并交付给原告南京艾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杰博宏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艾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交付租赁物之日止,按每年48.4万元支付占有使用费);四、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杰博宏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艾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五、驳回原告南京艾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0元,保全费2940元,合计11500元,由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杰博宏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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