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249号
何锦坤:
本院受理原告何宝宽与被告何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何锦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何宝宽人民币49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