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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车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安县汇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0-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909

来安县汇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车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汇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来安汇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车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272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十三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