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953号
南京津水洁服饰有限公司、张明:
本院对原告盱眙良诚燕美服装厂与被告南京津水洁服饰有限公司、张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津水洁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盱眙良诚燕美服装厂加工费53544元;2、被告张明对被告南京津水洁服饰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盱眙良诚燕美服装厂的其他诉请。本案案件受理费2054元,由原告盱眙良诚燕美服装厂负担915元,被告南京津水洁服饰有限公司、张明负担113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