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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600号

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20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日起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89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该本金是截止2018年12月20日尚欠本金,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还款账户系统为准;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2月20日为3040154.79元,此后未还本金为基数,自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二、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香格里拉花园01幢105、205室的房产被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775元,由被告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十九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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