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58号
孙进友、陈伟: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孙中兵、孙进友、佴宗革、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孙中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日月利率按照1%计算,2018年11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1.3%计算);2、被告孙中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费15400元;3、被告孙进友、佴宗革、陈伟对被告孙中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进友、佴宗革、陈伟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中兵追偿;4、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6元,由被告孙中兵、孙进友、佴宗革、陈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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