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997号
赵军安:
本院对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赵军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赵军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53312.08元、利息6686.21元、罚息18476.61元、滞纳金7389.17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按“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同条款”约定计算,不得超出年利率24%);2、被告赵军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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