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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川璟电脑商标印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佰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0-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714号

句容佰文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川璟电脑商标印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佰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句容佰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川璟电脑商标印织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00676元,并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2006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10元,由被告句容佰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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