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115号
董亮、胡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豆文梅诉被告董亮、胡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