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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宋永伟诉被告汪家祥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307

汪家祥

    本院受理原告宋永伟与被告汪家祥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汪家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宋永伟国三柴油28.21吨并赔偿损失【以未归还的国三柴油的对价(未归还的柴油数量*4700元/吨)为基数,自2017年6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28.21吨柴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永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46元,由被告汪家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十月十一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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