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307号
汪家祥:
本院受理原告宋永伟与被告汪家祥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汪家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宋永伟国三柴油28.21吨并赔偿损失【以未归还的国三柴油的对价(未归还的柴油数量*4700元/吨)为基数,自2017年6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28.21吨柴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永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46元,由被告汪家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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