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45号
曹加健、左建苗:
一、本院对原告肖浩兵、熊志明、韩波、朱军、韩涛诉被告曹加健、左建苗股权转让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加健、左建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肖浩兵、熊志明、韩波、朱军、韩涛股权转让款240万元及违约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5日起以2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肖浩兵、熊志明、韩波、朱军、韩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被告曹加健、左建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