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陆社明诉被告田浩、南京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5959

田浩、南京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社明诉被告田浩、南京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8716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九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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