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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德龙诉被告吴和勇、雷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2790

吴和勇、雷家云

    本院原告刘德龙与被告吴和勇、雷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2790民事判决书1、被告吴和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德龙借款380000元及利息(其中8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按月息1%计算至2019年3月24日止,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时止,其余300000元的利息均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刘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月二十六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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