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520号
南京家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清刚:
本院对原告刘月、陈鑫诉被告南京家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清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520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刘月与被告南京家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家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月违约金7000元、物业费2915元,合计人民币9915元。三、驳回原告刘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陈鑫对被告南京家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清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