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鼎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嘉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盛明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9-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6440

上海嘉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盛明灿

本院受理南京鼎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汽车销售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9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九月二十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