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271号
张洁婷:
本院对原告胡小祥诉被告崔秀英、第三人张洁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胡小祥、被告崔秀英、第三人张洁婷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有效。二、驳回原告胡小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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