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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胡小祥诉被告崔秀英、第三人张洁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3271

张洁婷

本院对原告胡小祥诉被告崔秀英、第三人张洁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胡小祥、被告崔秀英、第三人张洁婷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有效。二、驳回原告胡小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十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