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432号
徐小兰、周学忠:
本院受理原告孙江边与被告徐小兰、周学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43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徐小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江边返还房款1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江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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