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843号
南京黄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亮、曹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黄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亮、曹晓燕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租金63296元、保证金6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170067元违约金;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211904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芹
联系电话:025-8352958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