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850号
卢湧、张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宝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湧、张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48893.77元;2、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3月24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每天219.86元计算;3、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次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2日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