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优福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志东、南京飞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475

南京飞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优福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福信公司)诉被告洪志东、南京飞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安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洪志东、南京飞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苏优福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13700元;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苏优福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1442.63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苏优福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62500元;四、驳回原告江苏优福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8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